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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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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些风险的负担?

    【案情】 租赁合同,往往会涉及到承租人义务和风险的负担,那么在合同签订时,租房的承租人要注意哪些风险的负担吗? 【法律界网站提示】 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租赁合同要注意两个问题

    家中有房空着,总有一种资源浪费的感觉。精明的人想到,如果租出去,既能方便住房有困难的人,自己又可以有一笔不小的收入。然而,有两个该注意的地方,您注意到了吗? 首先,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2、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3、将房屋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的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家装合同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家庭装修谈判时,有很多的文件需要讨论,这些所说的文件,有的是进行前期洽谈需要 的,比如一些解释性的草图;有的是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添加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 里向您介绍的就是这些需要加在合同里的文件。 项目预算书要详细 每一位家里准备装修的消费者都知道,家装工程的报价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个能够 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家装报价是什么样的呢?首先,这份报价应该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定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定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

  • 2021-11-29 14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签定了销售合同,预存款可以退吗?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定了销售合同,预存款可不可以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第三人认为保管物属于自己所有而对保管人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由于第三人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

  • 2021-11-29 10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第三人提供担保有哪些限制?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2021-11-29 146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

  • 2021-11-29 14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第三人主张权利,保管人怎么办?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由于第三人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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