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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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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合同中哪些主要条款必不可少?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的性质,所以承揽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包括一些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构是承揽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承揽合同所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有哪些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不少相似之处,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以自己的技术、条件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是提供一种劳务。而雇用合同中受雇人同样要按照雇用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工作,要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容易引起人们的混淆,所以有必要清楚二者的区别。 为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合同,就需要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从字面上来说,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间、有名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分似乎很明确,但在实践经常会出现困惑。实践中易与承揽合同发生混淆的主要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以下分三节来说明。   第二节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

  • 2021-11-29 10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需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履行保管义务吗?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 2021-11-29 11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过错可能引发哪些纠纷?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

  • 2021-11-29 10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没保管好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承揽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以该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合同中约定或者合理的损耗量,由于承揽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的,承揽人应

  • 2021-11-29 11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下具体介绍一下承揽人的责任形式。 1.修理 在工作成果有轻微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理来解决时,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这种修理是无偿的,修理的费用应低于至少不超过工作成果的价值。当定作人提出修理要求时,承揽人应该进行修理

  • 2021-11-29 11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吗?(下)

    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源于甲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即只有在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是否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或者说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特别重要,如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吗?(上)

    【案情】 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提供款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双方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如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拒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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