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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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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企业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餐厅)等卫生许可证、上交利润、有关财务帐目材料、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文本、公证文本、出租前对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统计列表。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

  • 2021-11-29 11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包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文件;   企业承包的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经过招标确定承包方的,须提供中标证明材料;   实行全员承包的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合伙承包的提交合伙协议,个人承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如何?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

  • 2021-11-29 11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包人施工项目合同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 被告: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与被告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603.75元(利息算至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本息合计133603.75元,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还清;自二OO四年

  • 2021-11-29 10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之计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栾金娣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期间、利率方面产生了争议。   (一)迟延履行期间起点的确定   有人认为,应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来计算执行期间逾期付款利息。   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执行通知书是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1-11-29 1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对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等问题经常出现理解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对此,本文试作粗浅探讨。   一、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几个问题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对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等问题经常出现理解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对此,本文试作粗浅探讨。   一、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执行中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利息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现行法律对迟延履行利息所作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产生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之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对于迟延履行利息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还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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