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 相关知识
2021-11-29 96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收入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
2021-11-29 108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形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
2021-11-29 103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
2021-11-29 108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上年底湖北省劳动争议新规征求民意,据悉,新办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
2021-11-29 103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2021-11-29 102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有些劳动者经济困难,如得不到补偿或赔偿生活将陷于水生火热之中,因此,为了保护弱示群体,章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性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对于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我们劳动者即申请人可以像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裁决先予以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只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
2021-11-29 104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
2021-11-29 104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
2021-11-29 99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
2021-11-29 100 人看过[劳动争议] 哪些情况不作工龄计算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法律资讯
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