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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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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房合同期内房东能随意涨价吗?

    在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东就自愿约定了租金数额,由此合同既是依法成立的就要依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房东现在要求提高租金,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房东并没有单方面提高租金的权利。如果房东执意要提高租金,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房合同是什么意思

    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房合同到期怎样续租常见纠纷解决方法

    租房合同到期怎样续租常见纠纷的解决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房中,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享有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房中,出租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

    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行使情况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怎么办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

  • 2021-11-29 14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科技协作合同

    什么是科技协作合同?该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主要分成了五大类合同。依科技协作合同建立的科技协作关系,或者是一定科技项目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或者是一定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受让关系。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有两个。   科技协作合同是指受托人(或技术转让人)接受并完成委托人(或称技术受让人)提出的有关科技项目的需求任务的合同。主要适用在法人之间,在中国,科技协作多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单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种类之债的特点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种类之债-特点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私贷公用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8月16日,某银行与康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9.9‰,到期日为2005年2月16日。同日,银行与琪比公司、李锐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琪比公司、李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年,10月9日,银行与康某、琪比公司、李锐、周扬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康某向银行借款10万元,月利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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