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意义,学习法律常识流程,熟悉法律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法律常识专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仲裁常识
公司法
医疗事故
合同常识
防骗手册

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法律常识] 禁止流质契约可行吗?

    流质契约,是指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流质契约是被禁止的,理由有下面两条:1、保护弱势的债务人,防止其因一时急需获得某种利益而以高价值物作为较小债权担保;2、我国特有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票据贴现的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站上显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

  • 2021-11-29 1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票据的部分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

  • 2021-11-29 148 人看过[法律常识] 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何区别?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管理,也可称之为社区行政,主要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组织,为了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示范合同仲裁条款

    示范合同仲裁条款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协议书   (二)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确认合同无效应有时间限制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因此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那么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合同已经了若干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假若认可主张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会形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关系,不利于保护与对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确定无名合同案由的原则以及无名合同的范围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   关于无名合同的范围   综合上述类型的研究,可以肯定,无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且是“契约自由”的产物。无名合同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多样化而不断增加新的类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