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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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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1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

  • 2021-11-29 137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国际商事争议)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

  • 2021-11-29 132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所谓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律师提请您,在理解这个问题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

  • 2021-11-29 121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所谓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律师提请您,在理解这个问题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

  • 2021-11-29 122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行为。仲裁和解是只能刚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

  • 2021-11-29 132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确保其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公正,使其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二、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

  • 2021-11-29 123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 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 2021-11-29 135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

    (一)选择的范围——名册制   按照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拥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只有那些列入名册的人,才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3]。那么“名册制”实际上就是“强制名册制”,即使《仲裁法》本身未使用强制名册制的概念。诚然,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

  • 2021-11-29 123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

  • 2021-11-29 146 人看过[仲裁常识] 仲裁员的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条规定了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形,但未规定仲裁员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粗线条的规定,为司法执行增添了难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加以细化。首先不容置疑的一点是仲裁员应该承担责任。不论从权利制约的角度,还是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来看,规定仲裁员的责任是必要的[7]。至于仲裁员的责任范围,笔者倾向于“有限责任说”,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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