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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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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6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方可以解除终止工程合同?

    甲方说乙方人员太少为由而终止合同可以吗,终止合同后需要把乙方做完的工程结帐和补偿吗工期未到的情况下   解答:   1、应结帐。2、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2021-11-29 8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方出具欠条或借条是否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出具欠条或借条是否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欠条是双方法律行为。欠条虽由一方出具,但欠条的出具实际上表示着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即可成立,但在欠条出具过程中,实际上要取得对方同意或认可的,如债权人对欠条上的金额等事项认可方能成立。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借贷关系或

  • 2021-11-29 7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

  • 2021-11-29 9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 2021-11-29 9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须说明理由

    职工:手部韧带拉伤 提出换岗   去年12月底,小范应聘到本市一家外资企业,在车间流水线上担任冲压工。应聘时,公司领导很亲切,小范觉得这家企业不错,通过面试后,他就和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今年1月,小范发现自己在工作时手和胳膊总使不上劲,他以为是自己还未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之后,这种感觉

  • 2021-11-29 10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这里所说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可以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即单位行为。所谓单位负责人越权,是指单位负责人超越本单位赋予其职权或者超越本单位的权限。 法律要求单位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单位活动才合法。以前,对单位超越其业务范围或者单位负责人超越单位赋予的

  • 2021-11-29 96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这里所说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可以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即单位行为。所谓单位负责人越权,是指单位负责人超越本单位赋予其职权或者超越本单位的权限。 法律要求单位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单位活动才合法。以前,对单位超越其业务范围或者单位负责人超越单位赋予的权

  • 2021-11-29 96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   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2021-11-29 10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合同,就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其实,现行的法规政策也是不允许单位违规裁人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

  • 2021-11-29 9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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