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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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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运人赔偿责任应当有哪些限制?(一)

    一、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其联系 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国际公约和惯例,故曾一度被认为是一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具国际性的国内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领先的地位。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运人对旅客有救助义务吗?

    《合同法》第301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 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

  • 2021-11-29 11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运人如何处理旅客伤亡?

    在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如发现旅客区间坠车,应停车处理。 列车长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是否有效、加剪以及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对受伤旅客及时抢救,同时由乘警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

  • 2021-11-29 11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能否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对于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旅客应当怎么办?

    在旅客运输中,有的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是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例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中途,要求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何归责?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也同时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 2021-11-29 1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诺迟延了怎么办?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迟到的承诺,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承诺迟到的原因,可能是承诺发出时就已超过承诺期限,也可能是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剩余的承诺期限不足以将承诺通知按时送达要约人。还有一种可能是,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在剩余的承诺期限内按正常情形足以将承诺通知按时送达于要约人,但由于邮局、电报局的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 《

  • 2021-11-29 1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或新的要约。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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