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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4 人看过[劳动纠纷] 安排加班不算工资怎么办

    一、安排加班不算工资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 2021-11-29 106 人看过[劳动纠纷]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021-11-29 105 人看过[劳动纠纷] 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劳动纠纷] 学习《劳动合同法》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全国人大党委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因此,学习该部法律,与劳动者切身相关。   一、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 2021-11-29 101 人看过[劳动纠纷] 婴儿提前出生,产假时间是否会减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的规定,产假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的休假、产后休假两部分,产前假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的休假,一般不得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劳动纠纷] 妻子可凭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吗?

    南昌余女士:我在私企工作,前段时间剖腹产,单位没有给我买生育保险,但爱人办了生育保险,我是否可以凭爱人的报销?另外,我想请问,剖腹产一共可以休多少天产假? 记者跑腿: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生育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方没有参加工作才能凭男方的生育保险报销,若女方有工作则不能。且生育保险要交够保险费用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劳动纠纷] 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妇女的一项光荣职责。妇女同男子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妇女通过自己的勤奋、诚实、合法的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使自己在经济上达到自立。经济上的突立,为妇女与男子在各个领域中的平

  • 2021-11-29 105 人看过[劳动纠纷] 如果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受理,法院是否会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2021-11-29 75 人看过[劳动纠纷] 如果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怎么办?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2021-11-29 96 人看过[劳动纠纷] 如果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关于“共同理由”的含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7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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