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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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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6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 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 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 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 2021-11-29 134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赠与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了赠与财产的毁损或者灭失,且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赠与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 2021-11-29 119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即按照赠与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当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也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当然,赠与物产权需要进行登记的,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2021-11-29 127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之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未达到一个疏忽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人

  • 2021-11-29 144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各国赠与制度所明确确定的一项重要赠与制度,也是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 2021-11-29 134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

  • 2021-11-29 130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哪些?

    赔偿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工具,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布匹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在实践中有很多困难,因此,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

  • 2021-11-29 127 人看过[合同常识] 赌博欠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引言:当前,在夫妻离婚的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拿出在婚姻期间个人对外的债务,而该债务作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未知晓或从未获得利益,从而引出了大量的纠纷。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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