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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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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改装旧机动车能否流通及撤销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国家对旧机动车的流通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将其分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两类。可流通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对于哪些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下)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买主刘某提出了存在欺诈行为和显失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物买卖中一定的价格浮动显然为市场规则所允许,就本案汽车的购入价和出售之间的差距而言,是难以认定显失公平的。由于本案卖主李某开始时没有明示车辆系改装车,一定程度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要从欺诈角度认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还要受到实体条件和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上)

    【案情】 2000年9月,原告李某从重庆购买回一辆五十铃货车,价格55000元。其后,李某未按法律程序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对车架(即大梁)进行更换,由此导致车架号发生变化。车管部门发现后,对李某罚款500元;李某同时向车管部门保证不再将该车转籍,直至报废。 2002年9月3日,李某与本案被告刘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改装过的五十铃货车卖给刘某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收货人在提货时未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毁损、灭失的,应当怎么办?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

  • 2021-11-29 11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收到不合格的货物,买方该怎么办?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如果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买方应该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买方的通知义务,即通知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义务,还要受到一定的期限约束。 有约定的期限的,按照期限通知;没有约定的,则要求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需要根据商业习惯和具体的标的物来确定。 买方在收到货物

  • 2021-11-29 11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支付租金有时效限制?

    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 ,由承租人赔偿:(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 ,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案例 1996年4月,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支付令有怎样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法律常识] 擅自转租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甲公司许可将租赁厂房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知情后,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转租合同。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案例解析】 关于本案的处理以及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解除二者签订的转租合同。因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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