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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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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瑕疵履行的种类

      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瑕疵履行一般有

  • 2021-11-29 136 人看过[法律常识] 瑕疵履行的特征

    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 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法律常识] 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防范

    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4、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步、互签保密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应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对于这类规定,被特许人

  • 2021-11-29 11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21-11-29 9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殊合同的生效与失效的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殊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规定?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在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租赁物的使用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补偿贸易合同中,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定之债的特点

    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定之债的概念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 2021-11-29 117 人看过[法律常识] 特定之债的效力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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