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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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4、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步、互签保密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应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对于这类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即使你的员工泄漏了有关特许人的秘密,被特许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而特许人也应当保护被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个人隐私等。
第三步、阅读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特许合同只是特许者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将是必要的。尽管特许业务不同,特许权也会相应有所区别,但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合同期限和展期。通常情况下,许多特许者允许被特许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但注意展期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给予展期的权利,以避免打开了市场最后却被终止了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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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期特许费和其他费用。合同应说明首期特许费、定期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等)和其他费用的计收办法和支付方式。
3、经营场所。特许者可以代替被特许者负责选择其经营场所,也可由被特许者负责选址;但特许者应起指导和最终核准的作用。
4、培训。合同应明确特许者培训计划的性质、内容、期限和地点。有些特许者在强制性培训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培训计划。
5、“商圈”禁止竞争条款。由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后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为之付出努力。因此在合同中被特许人应当要求特许人明确在其商圈内不能再行设立加盟店和直营店。
6、优先购买权。为了控制特许体系,某些特许者保留自己从被特许者那里购买特许业务的权利。对于这样的限制,加盟者应当引起重视,这等于在给以后的资产转让设置了限制。
7、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特许经营合同一旦被解除或终止后其后果的处理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会增加很多条款要求被特许者承担各种义务。对这类条件被特许人应当特别留意。
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4、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步、互签保密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应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对于这类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即使你的员工泄漏了有关特许人的秘密,被特许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而特许人也应当保护被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个人隐私等。
第三步、阅读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特许合同只是特许者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将是必要的。尽管特许业务不同,特许权也会相应有所区别,但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合同期限和展期。通常情况下,许多特许者允许被特许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但注意展期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给予展期的权利,以避免打开了市场最后却被终止了特许。
2、首期特许费和其他费用。合同应说明首期特许费、定期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等)和其他费用的计收办法和支付方式。
3、经营场所。特许者可以代替被特许者负责选择其经营场所,也可由被特许者负责选址;但特许者应起指导和最终核准的作用。
4、培训。合同应明确特许者培训计划的性质、内容、期限和地点。有些特许者在强制性培训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培训计划。
5、“商圈”禁止竞争条款。由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后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为之付出努力。因此在合同中被特许人应当要求特许人明确在其商圈内不能再行设立加盟店和直营店。
6、优先购买权。为了控制特许体系,某些特许者保留自己从被特许者那里购买特许业务的权利。对于这样的限制,加盟者应当引起重视,这等于在给以后的资产转让设置了限制。
7、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特许经营合同一旦被解除或终止后其后果的处理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会增加很多条款要求被特许者承担各种义务。对这类条件被特许人应当特别留意。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第一步、做好尽职调查。被特许人应当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1、特许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主体资格;2、审查特许者是否已经加入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3、特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4、审查特许者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步、互签保密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应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对于这类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即使你的员工泄漏了有关特许人的秘密,被特许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而特许人也应当保护被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个人隐私等。
第三步、阅读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由于特许合同只是特许者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将是必要的。尽管特许业务不同,特许权也会相应有所区别,但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合同期限和展期。通常情况下,许多特许者允许被特许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但注意展期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给予展期的权利,以避免打开了市场最后却被终止了特许。
2、首期特许费和其他费用。合同应说明首期特许费、定期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等)和其他费用的计收办法和支付方式。
3、经营场所。特许者可以代替被特许者负责选择其经营场所,也可由被特许者负责选址;但特许者应起指导和最终核准的作用。
4、培训。合同应明确特许者培训计划的性质、内容、期限和地点。有些特许者在强制性培训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培训计划。
5、“商圈”禁止竞争条款。由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后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为之付出努力。因此在合同中被特许人应当要求特许人明确在其商圈内不能再行设立加盟店和直营店。
6、优先购买权。为了控制特许体系,某些特许者保留自己从被特许者那里购买特许业务的权利。对于这样的限制,加盟者应当引起重视,这等于在给以后的资产转让设置了限制。
7、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特许经营合同一旦被解除或终止后其后果的处理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会增加很多条款要求被特许者承担各种义务。对这类条件被特许人应当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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