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仲裁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126 人看过[仲裁常识]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从案件范围来讲,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哪些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按照《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两个方面: 一、受理范围 根据
2021-11-29 124 人看过[仲裁常识]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
2021-11-29 112 人看过[仲裁常识]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裁审关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才流动频率的加快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事争议的范围越来越广,情况更加复杂。为进一步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合理界定人事争议仲
2021-11-29 119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举证加班事实中劳动者只负初步义务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2021-11-29 118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
2021-11-29 118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适用于哪些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适用于船舶碰撞、拖航、打捞、救助、油污、港口作业等海事领域当事人愿意提交的调解。
2021-11-29 135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2021-11-29 113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管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
2021-11-29 150 人看过[仲裁常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3月17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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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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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