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费权益 相关知识
2021-11-29 110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宾馆被人打伤谁来担赔偿责任
[案例]洪先生在一家宾馆住宿,经过大厅时,遇到3名不相识的男子。他们对洪先生动手动脚,遭到洪先生的怒斥,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殴打洪先生。在场保安和服务员却视而不见,任事态发展。事后3名男子无事般地离开了宾馆,洪先生则受了轻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请问:住宾馆被打伤,在场的宾馆工作人员未予制止,宾馆是否赔偿洪波所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初看本案,3名男子并非宾馆工
2021-11-29 108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
2021-11-29 118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哪些情况下,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
在哪些情况下,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①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②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③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④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在哪些情况下,销售者
2021-11-29 125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
2021-11-29 111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的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
2021-11-29 110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什么情况之下,销售者应负责对售出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依照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对于具有上述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
2021-11-29 113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2021-11-29 117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谁来提供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谁来提供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在这里修理费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
2021-11-29 114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实质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
2021-11-29 117 人看过[消费权益]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法律资讯
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