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被人打伤谁来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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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洪先生在一家宾馆住宿,经过大厅时,遇到3名不相识的男子。他们对洪先生动手动脚,遭到洪先生的怒斥,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殴打洪先生。在场保安和服务员却视而不见,任事态发展。事后3名男子无事般地离开了宾馆,洪先生则受了轻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请问:住宾馆被打伤,在场的宾馆工作人员未予制止,宾馆是否赔偿洪波所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初看本案,3名男子并非宾馆工作人员,损害的发生不是宾馆工作人员所为,这不是一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而是犯罪分子与洪波之间的纠纷,因此,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一切后果。然而分析本案,宾馆应当赔偿洪先生的损失。其理由如下:
1、宾馆对住宿旅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洪先生在宾馆登记住宿,接受宾馆提供的有偿服务,洪先生就是消费者,宾馆既是服务者、又是经营者。根据《消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 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为了保障住宿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宾馆应当完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等职能部门的职责。而一旦发生如本案的情况,既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
2、宾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洪先生人身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宾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致使洪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结果,因此宾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关规定,洪先生的人身受到伤害,除了采用赔偿的方式外,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来弥补洪波所受的损失,因此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这一规定所指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如交通费等。因此,宾馆应当赔偿洪波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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