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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程序 相关知识

  • 2020-11-13 242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条_执行罚金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条_执行罚金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罚金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关于强制缴纳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前

  • 2020-11-13 24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_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_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规定的

  • 2020-11-13 279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_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_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

  • 2020-11-13 59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_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_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依照本法

  • 2020-11-13 600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_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_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判

  • 2020-11-13 452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_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_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执行机

  • 2020-11-13 332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_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_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本条主旨】 本

  • 2020-11-13 227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_没有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_没有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 2020-11-13 285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_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_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

  • 2020-11-13 251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_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以及教育形式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_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以及教育形式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未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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