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6:29 浏览:228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_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可能遇到干涉、阻挠、妨碍判决的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有利于保证没收财产判决的顺利进行。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其亲属所有的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应占的份额。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没收财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时,对于赃款、赃物或者违禁品,应一并没收,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赃款、赃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