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刑诉程序 >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_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6:27 浏览:422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_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执行机关”是指负有执行刑罚职责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 

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如已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应当收押的罪犯是否按时全部收押,已收押的罪犯有无依法应当监外执行的情况等; 

     

2、变更执行是否合法,如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已被减刑、假释,已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减刑、假释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依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是否按时收监执行等; 

     

3、执行机关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如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监管罪犯时有无阻拦、扣压罪犯申诉的情况,有无对罪犯刑讯逼供、侮辱罪犯人格、体罚虐待罪犯的情况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执行机关纠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关执行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