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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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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3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硬件方面

    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他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第12条规定经营者(企业)应当“……(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 2021-11-29 123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那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对经营者自身提供服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具体体现为:第一,提供和经营规模及收费相适应的预防第三人侵害的必要设备、设施;第二,对有可能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1、硬件方面   首先是硬件设施,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符合经营场所的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除了上述要求硬件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静态的义务外,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2021-11-29 112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履行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保证质量

  • 2021-11-29 115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消费权益] 经营者不给发票是否违法

    购货凭证主要有三种形式:(1)发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刷;(2)购货小票,它一方面是购货证明,另一方面用于企业的内部结算;(3)信誉卡,一般在集贸市场中使用。这些凭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的基本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它带有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上它带有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也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只要消费者认为必要 而索

  • 2021-11-29 115 人看过[消费权益] 索赔权和投诉不被受理的情形

    一些消费者在给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消费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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