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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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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8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的审查和公告

    依据指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登记是如何办理的?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 2021-11-29 137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指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2021-11-29 129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前者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养子女的姓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关系等问题。后者主要包括涉及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关于收养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上,按照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民法规定,它们允

  • 2021-11-29 128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协议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2021-11-29 138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涉外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依收养人本国法 德国、意大利、波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它们认为收养对于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影响。如1966《波兰国际私法》规定,收养依收养人的本国法。但是如果养子女本国法规定要其法定代理人或国家机关同意时,遵守此规定的收养才能成立。 2、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塞内加尔、土

  • 2021-11-29 90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中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依据指引: 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

  • 2021-11-29 113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知悉权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知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021-11-29 84 人看过[民事诉讼] 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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