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意义,学习民事诉讼流程,熟悉民事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民事诉讼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3 人看过[民事诉讼] 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2021-11-29 143 人看过[民事诉讼] 父母离婚后监护责任的分担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其监护关系的成立。但他们之间的责任并不是一种平行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是有先后之分的: 一、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只有在前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其监护关系的成立。但他们之间的责任并不是一种平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民事诉讼] 灾后法律诉讼应注意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法律责任免除等法律后果。为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三十七条还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民事诉讼] 灾区孤儿收养条件及程序

    一、孤儿的概念及救助途径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二、收养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2021-11-29 141 人看过[民事诉讼] 混水摸鱼催款兵法(十)

    战场上,常以伪装欺敌;商战中以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一时得呈,但终究要被消费者所唾弃。催款中不防用混水摸鱼催款法,设法把水搞混,让债主人无法安心工作,不知所措这时正是我方得到债款的有利时机。 “混水摸鱼催款兵法”其精要之处在于乱中取性,收回债款。 混水摸鱼兵法的古文解语是:“乘其阴乱,利其弱无主。随、以向海入宴息。” “混水摸鱼”这一计策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如何进行?

    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是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对涉外案件采取保全措施: 1.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

  • 2021-11-29 140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的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 2、确定被收养人; 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的效力

    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指涉外收养有效成立后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引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