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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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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9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的性质

    票据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遵循商法的基本原理,同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也与民亭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票据的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有许多相通之处。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又明显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在民法中,出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依照民法抗辩权的原理,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且随债务本身而始终存在。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特殊性

    由票据抗辩的内容可以看到其不同于民法上抗辩的重大的差异。在民法中,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规定了两点,着重保护债务人: (1)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 (2)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而在票据关系中,如仍上述民法规定,则会阻碍票据的流通。 票据法不得不改变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限制的立法模式

    1、各国票据抗辩权限的立法模式 票据抗辩权限问题是票据抗辩权研究的核心问题。各国票据法在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积极限制主义,一种是消极限制主义。积极限制主义,是指票据法以明文列举抗辩来由,凡未列举的,不为抗辩来由的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虽有其标准清晰、是非明显、定性定量的优点,但是难免失之僵化,或有列举未尽,一旦票据生活因发展而复杂,

  • 2021-11-29 140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限制的理论

    对票据抗辩规定一定的限制,是各国票据法上的一项通例,但依据的理论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为所有权取得说,即认为票据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各持票人分别为原始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故持票人无承受前手权利瑕疵的余地。第二种观点政策说,即认为票据权利虽与原因债权各自独立发生,但应与普通指名债权一样,受让人应当随前手权利的瑕疵,也就是说,原则上票据债务人所能对抗让与人的事

  • 2021-11-29 135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限制的反限制

    票据抗辩的反限制是相对于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而言的,也可以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凭借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若干特殊情形。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在规定有关票据抗辩限制内容的同时规定的情形,“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基于此而向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也被称为“恶意抗辩”。就是说,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

  • 2021-11-29 116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限制的内容

    由于在新的抗辩领域,新的抗辩是随票据本身而发生并存在的,无论票据转让到何人手中,这种抗辩却要随着票据存在,由新的票据债务人行使。所以对这种抗辩,不能限制出不应限制。于是《票据法》第13条未规定此种限制。而在人的抗辩中,对直接当事人间的抗辩也无法限制,因此第13条的限制,从抗辩性质况只有人的抗辩;从抗辩双方当事人说,只是债务人与前债权人之间的抗辩。因此票据抗辩权限制的内

  • 2021-11-29 136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立法

    票据抗辩权限问题是票据抗辩权研究的核心问题。各国票据法在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积极限制主义,一种是消极限制主义。积极限制主义,是指票据法以明文列举抗辩来由,凡未列举的,不为抗辩来由的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虽有其标准清晰、是非明显、定性定量的优点,但是难免失之僵化,或有列举未尽,一旦票据生活因发展而复杂,出现法未列举但依票据立法宗旨应予抗辩的

  • 2021-11-29 127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的表象——票据抗辩

    近年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已注意到票据抗辩方面的研究,但大多学者都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角度来探讨票据抗辩权制度,因而没有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直接的界定,而仅以《票据法》上对“抗辩”所作定义为起点对票据抗辩行为展开分析研究。其实,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抗辩权,二者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

  • 2021-11-29 98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得行使抗辩权: (1)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 (2)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这两个条件,分别叫做“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2021-11-29 130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

    B购买A的电视机,B向A签发了一张支票。A收票后向B发货,B收货后书面向A提出质量异议。A持该支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为由拒付。A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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