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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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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0 人看过[经济法规] 福利企业被查补的税款可否享受退税政策?

    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追索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1)不获承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期日请求付款,如遭拒绝则行使追索权;二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期日再请求付款,可见不获承兑是追索权发生的原因之一。(2)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

  • 2021-11-29 123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

  • 2021-11-29 127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到期时间长达6个月,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但是实践中,背书人并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直至最后持票人为了提示付款,补填之前所有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一旦出错,就造成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可以据此付款。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参考格式如下:   证 明   X

  • 2021-11-29 134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纠纷管辖规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 2021-11-29 136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纠纷案法律适用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

  • 2021-11-29 134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 2021-11-29 101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权利的行使次序

    一般债权只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J顷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关系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到期日之

  • 2021-11-29 121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权利的特点

    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

  • 2021-11-29 125 人看过[经济法规]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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