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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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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5 人看过[公司法] 和解与整顿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在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的一种法律行为。破产程序上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不同,破产程序上和解的内容,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偿还债务问题达成谅解,以使债务人获得整顿企业的时间和机会,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而诉讼中和解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达成协议,从而使

  • 2021-11-29 134 人看过[公司法] 员工选择与聘用

    一、员工招聘 员工招聘就是寻找并吸引合适的、有潜力的工作候选人来从事企业内部工作。员工招聘一般包括这样几项工作: 1.前期准备 (1)招聘对象确定。 (2)招聘方法和渠道选择。 2.招聘原则 (1)机会均等原则。 (2)公开透明原则。 (3)诚信原则。 3.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是指从出现职位空缺到候选人正式进入

  • 2021-11-29 129 人看过[公司法] 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公司怎么办

    案情:一公司发现本公司职员A在外成立了一家同类性质的公司,并使用了本公司大部分资料、信息。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如要追究A的责任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 A:如A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

  • 2021-11-29 130 人看过[公司法] 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要点

    商务往来合同审查很重要,专业律师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

  • 2021-11-29 130 人看过[公司法] 合作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____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1.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公司法] 合伙纠纷的可诉范围

    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

  • 2021-11-29 130 人看过[公司法] 合伙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有个人合伙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单位间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联营一节中,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伙相比,在经营管理以及责任的承担

  • 2021-11-29 131 人看过[公司法] 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 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 ,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公司法]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

  • 2021-11-29 126 人看过[公司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主体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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