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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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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的机关。它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其设立与人民法院的设立基本相同,但它没有高级和中级之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指:省、县人民检察院还可根据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

  • 2021-11-29 2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有期徒刑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2021-11-29 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如何处罚?

    暴力干活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活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

  • 2021-11-29 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

  •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无罪推定

    什么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

  • 2021-11-29 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数罪?什么是数罪并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就成立单纯的一罪。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某甲有意要杀死某乙,于是持刀将某乙杀死。这样某甲就构成了一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数个行为,就构成实际的数罪。例如:某丙在某丁家盗窃了很多财物,之后为了毁灭罪证,放火烧毁了某厂的厂房,这样某丙出于盗窃和放火两个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了盗窃和放火两个不同的行为

  • 2021-11-29 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数罪并罚

    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意义首先表现为审判人员准确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其次是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第三是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有利于监狱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点:一

  • 2021-11-29 8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什么是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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