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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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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关

  • 2021-11-29 10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诉讼中要注意:有证据证明职工受到胁迫或者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或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必须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方可。

  • 2021-11-29 1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按商

  • 2021-11-29 116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效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

    在无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既然保证无效,其保证责任就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那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呢、笔者认为,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 2021-11-29 112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故终止合同的处理办法

    1、无故终止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对因对方这种行为导致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2、无故终止合同后可以与对方协商,问清楚具体的原因或是看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以合同为依据以及对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委托擅自典当,合同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原告:甲(上诉人) 被告:乙(被上诉人) 第三人:XX典当行(被上诉人) 1.原告甲诉称: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屋系我于2004年3月20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同年10月12日,被告乙从我儿子丙手中骗得我的身份证、华侨亲属证及房屋产权证。同月14日,被告又伪造我委托其代理抵押贷款的委托书,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 2021-11-29 10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称:“任何人不得处分不属于自己的物”。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但《合同法》第51条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l)权利人追认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2)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财产的处分权。例如,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却把手机卖给了丙,乙的出卖手机行为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此种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因管理简介

    定义   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特征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 2021-11-29 117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因管理的缘起

    概况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十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

  • 2021-11-29 118 人看过[法律常识] 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一)无因管理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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