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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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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升、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 2021-11-29 133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买卖合同(二)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买卖合同(四)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不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实的交付还可以表现各种特殊的形态,例如当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实行现实交付,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合同法》141、144、145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 2021-11-29 144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正确把握其构成要件,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   [关 健 词] 不当得利 获得利益 受到损失 无法律依据   一、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

  • 2021-11-29 136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4个方面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 2021-11-29 161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未履行,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接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 2021-11-29 150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

  • 2021-11-29 103 人看过[法律常识] 订立赠与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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