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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大全

  • 2020-11-13 919 人看过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

  • 2020-11-13 1332 人看过 伪造、变造居民买卖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

  • 2020-11-13 653 人看过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

  • 2020-11-13 630 人看过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2020-11-13 966 人看过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该罪名相关罪状规定来源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

  • 2020-11-13 848 人看过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2020-11-13 1126 人看过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在《刑法》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 2020-11-13 857 人看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

  • 2020-11-13 963 人看过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九修改)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客

  • 2020-11-13 1002 人看过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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