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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1:40 浏览:462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_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概念定义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中主管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工作人员。“解救要求”、“举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进行解救”是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解救要求和举报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诊、推延解救工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因而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其他恶性案件发生的情形。

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本款规定,对犯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阻止和干扰解救工作的进行。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解救工作的正常进行,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_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_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_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教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分类: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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