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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4 06:25:44 浏览:315
如何区分教唆犯与帮助犯
教唆犯的本质是什么?
教唆犯与帮助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共犯。根据共犯的一般原理,之所以处罚教唆犯是因为教唆行为对于法益侵害具有原因力。
那么该如何区分两者呢?或者说教唆犯的本质是什么呢?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行为包含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与帮助犯的行为相重合,但是在教唆犯的框架下理解这些行为,必须明白一点,那就是这些行为虽然跟帮助犯的行为没有区别,但是这些行为却导致正犯产生犯意,如果正犯本身已有犯意,那么肯定排除教唆犯的成立,至于是否成立帮助犯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所以,教唆犯的本质在于通过教唆行为让正犯产生犯意,这种犯意是从无到有的,如果没有教唆犯的加功,正犯不可能产生犯意,这才是教唆犯处罚的初衷。所以想要认定教唆犯,必须得论证教唆行为与正犯犯意产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便应当否认教唆犯的成立。
实践中,教唆犯虽然不常用,但是要警惕它的扩大化,防止因言获罪的悲剧发生。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正犯的犯意产生是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导致,则在违法层面即可否定教唆犯的成立。
教唆犯与帮助犯区别点在哪里呢?我想基本点在于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止于正犯实行犯罪动作之前,而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则贯穿正犯行为的始终。相比较而言,帮助犯较好认定,其范围也很广泛,因为帮助行为花样百出,只要对法益侵害具有因果性就可以在违法层面认定帮助犯,而教唆犯的成立范围则相对狭窄,教唆行为限定于能使正犯产生犯意的行为。
如果产生了教唆犯与帮助犯的竞合该如何处理呢?如教唆犯教唆正犯产生了犯意后,又帮助正犯实施了犯罪,该如何处罚,我想这是共犯竞合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原则上属于吸收犯的范畴,应当按照吸收的一罪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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