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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委会主任受贿罪等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9-14 06:25:43 浏览:435

案由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鄂0106刑初719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5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鉴定人刘某2、魏某,有专门知识的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2月11日二次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9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恢复审理,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另经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叶某在担任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以及位于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的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基层行政管理工作,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15年间,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04万元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获利340.765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武徐印刷厂的土地出售及土地变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1、2月的一天,收受武汉市新洲区房产物资公司退休干部苏某所送贿赂款30万元。

2、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还建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三次收受原三角路村村民马某1所送贿赂款共计1.5万元。

3、被告人叶某在担任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以下简称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部分土地开发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15年间,先后四次收受本市武昌区梦湖水岸小区开发项目部副经理刘某1所送贿赂款共计2.5万元。

4、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长江隧道拆迁还建工程承包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2年间,先后五次收受项目承建方惠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喻某1所送贿赂款共计10万元。

5、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长江隧道拆迁还建工程承包建设、工程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在其单位办公楼楼下,收受项目承建方惠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某1委托三角集团员工马某4所送贿赂款50万元。

6、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10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武汉市洪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1所送贿赂款10万元。

7、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部分土地开发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11年5月,被告人叶某通过向武汉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华打招呼要求优惠,安排其女儿叶某从该公司开发的兴华嘉天下小区以1.5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铺,面积为673.31平方米,房款共计1009.965万元。经依法评估,该套商铺当时市场单价为2.0061万元每平方米,市场总价为1350.73万元。叶某从中获利340.765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以及三角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承接业务、承包经营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于1999年至2017年间,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款合计224.3万元及港币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还建小区电梯采购安装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2年间,先后三次收受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某1所送贿赂款55万元。

2、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宏富搅拌站承包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7年间,先后两次收受原三角路村村民马某2所送贿赂款12万元。

3、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三宝娱乐城和三宝招待所的土地租赁、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三次收受原三角路村村民马某3所送贿赂款共计港币6万元。

4、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五次收受三角集团出纳郭某所送贿赂款共计2万元。

5、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驾校培训队、水泥厂承包经营、私房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9年至2013年间,先后十六次收受武汉三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1所送贿赂款共计45万元。

6、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花园物业服务业务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7年间,先后十八次收受武汉玉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严某所送贿赂款共计30万元。

7、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合作开发湖北大学学生公寓项目以及九坤大厦土地招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17年间,先后十五次收受九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所送贿赂款共计4.1万元、港币10万元。

8、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明知他人想要购买三角路村的土地而接受请托,于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收受湖北志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范某所送贿赂款共计10万元。

9、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四美塘油漆批发商店经营权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6年间,先后两次收受原四美塘油漆批发商店会计曾经济所送贿赂款1.2万元。

10、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四美塘油漆批发商店经营权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1年1、2月的一天,收受原三角路村村民曾某1所送贿赂款1万元。

11、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原三角路村老村部承租及改扩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2年至2009年间,先后十一次收受傅某所送贿赂款共计35万元。

12、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土地规划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2年3、4月间,先后两次收受湖北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钟某所送贿赂款20万元。

13、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还建小区绿化工程业务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2年间,先后两次收受原三角路村村民陈某2所送贿赂款共计2万元。

14、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路村及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路村部分土地承租及建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三次收受三角集团原副董事长袁某所送贿赂款共计1.5万元。

15、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五次收受三角集团员工马某4所送贿赂款共计1.5万元。

16、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三角集团经营管理事务的便利,在三角集团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2年间,先后四次收受三角集团时任副董事长胡某1所送贿赂款共计4万元。

三、滥用职权罪

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摘牌取得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三角集团负责该宗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叶某作为三角集团董事长,在明知被拆迁企业湖北绅宝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绅宝公司)及武汉鑫湖盛京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湖盛京公司)存在虚报拆迁面积,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滥用职权,在虚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绅宝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82393728元;鑫湖盛京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55658240元,造成共计138051968元拆迁补偿款被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绅宝公司采取伪造房屋测绘图的方式,虚构绅宝湖边钢结构B、C、D三栋建筑物的测绘资料(建筑面积共计12677.25平方米),仍滥用职权,在虚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绅宝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28904130元。

2、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绅宝公司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对已获得赔偿的绅宝湖边钢结构、绅宝华天A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5890.91平方米),以他人名义重复申报,仍滥用职权,在重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绅宝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13431274.8元。

3、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绅宝公司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对已获得赔偿的旧车市场桩考候考大厅、绅宝贸易大楼、旧车市场驾校仓库、旧车市场驾校车库、旧车市场驾校二考场、旧车市场驾校候考厅、旧车市场驾校健身房、旧车市场驾校门房、旧车市场驾校一考场、旧车市场驾校副食店、旧车市场狗舍等11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3506.81平方米),以他人名义重复申报,仍滥用职权,在重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绅宝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7995526.8元。

4、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绅宝公司采取伪造权属的方式,将租赁的三角路村的两栋钢结构建筑物(即拆迁档案中的绅宝钢结构A及绅宝E区,建筑面积共计14062.63平方米)列为自己的拆迁面积,仍滥用职权,在虚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绅宝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32062796.4元。

5、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鑫湖盛京公司采取伪造房屋测绘图的方式,虚构因抢建已被拆除的9栋别墅及职工宿舍的测绘资料(建筑面积共计17840平方米),仍滥用职权,在虚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鑫湖盛京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40219220元。

6、被告人叶某担任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明知被拆迁企业鑫湖盛京公司采取篡改房屋测绘图的方式,虚增保安工作室、工程部、奥迪、顺顺烟酒等建筑物的测绘资料(建筑面积共计6771.5平方米),仍滥用职权,在虚报的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致使鑫湖盛京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1543902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有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书证;证人证言;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某在担任三角路村村委会主任及三角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十六笔犯罪事实(即收受陈某1、李某1等十六人贿赂款共计224.3万元、港币16万元)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指控受贿罪中的前六笔犯罪事实(即收受苏某、马某1、刘某1、喻某1、潘某1、高某1贿赂款共计104万元)、所指控滥用职权罪中其在拆迁请款资料上签字及绅宝公司、鑫湖盛京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38051968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愿意委托亲属退出上述受贿款。叶某对其行为性质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没有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职责,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苏某、马某1、刘某1、喻某1、潘某1、高某1的104万贿赂款与收受陈某1等十六人贿赂款的性质相同,均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其为女儿叶某购买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华嘉天下小区商铺一套事宜,确实向该公司董事长鲁某华打过招呼要求优惠,但鲁某华应该只给其优惠了60至70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340.765万元。3、绅宝公司、鑫湖盛京公司骗取的拆迁补偿款1.38亿元不是三角集团的资金,而是开发商福星惠某公司为了推进拆迁进度而额外增加的拆迁费用,其行为并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也没有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4、其知道徐家棚街纪委王某1书记通知到街纪委的真实原因是关于1.38亿元资金流失的事情,其在司法机关也如实供述了所有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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