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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0:57 浏览:377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1994年,我国实行了税收体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发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的税额直接抵扣税款。它不仅是商品交易中的一种商事凭证和财会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而且是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是记录销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另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所以国家对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为了防止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人不受侵犯,必须同这方面的犯罪作斗争。

  

第一款是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该罪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具体工作中,为徇私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以及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故意实施。

 

这种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为徇亲友私情,有的为了得到某种利益而亵渎国家赋予的职责等等。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明知是不符合条件的人仍为其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向其发售发票的活动。“抵扣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在购进商品时已由供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抵扣掉,只征收购货方作为生产者、经营者在销售其产品或商品环节增值部分的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利用职权自己或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表现在为徇私利,利用职权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唆使、指使、诱骗他人为自己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等等。

  

实践中,应当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与主观上故意徇私舞弊的行为区别开来。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犯本款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抵扣的税款、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税款流失的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所称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负有对进出口货物检验、出具进出口货物证明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除必须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外,还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银行开具的出口货物收汇单,以备税务机关核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海关、银行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出口退税制度,对明知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仍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主要是指退税数额巨大,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检察机关掌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

 

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分类: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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