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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9:17 浏览:603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一、变造、买卖、盗窃、抢夺”的行为,这些行为前面都有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3、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不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不在此范围内。
“公文”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或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活动中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公函、通告、命令等公务文件。
“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
“印章”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各种公务性文件、公函、命令、通告等文件中能够代表部队的印章。
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实践中,这一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联系,成为犯罪分子进行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刑。
根据本条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的专用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任何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必须予以惩处。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以上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制造”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
3、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这里武装部’队的含义与前面相同。“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专用标志”是指除车辆号牌以外的其他武装部队专用的各种标志。如军衔、军徽、臂章以及特种部队或者某些部队执行特别任务时专用的特别标志等。
4、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批量地非法制造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行为。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四、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4条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四条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对军人制式服装的管理制度。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主体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6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一年以上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买卖、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分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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