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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事行动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8:44 浏览:591

第三百六十八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两点:一是如果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阻碍的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种种非暴力的手段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均构成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对武装部队的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不是军事行动,则不构成本罪。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由此,武装部队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或民兵组织。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

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

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

在和平时期,表现为实施兵力的部署和调动,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执行戒严任务和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在战争时期,表现为进行反侵略战争,参加战斗、战役。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严重妨碍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所谓阻碍,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围攻、殴打、掷石块、抢夺枪支、砸毁车辆,以揭露隐私、毁坏财产、加害人身等相要挟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胁方法,如设置路障、静坐躺卧等。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设置路障,煽动群众围堵,在军事行动区域包括陆地、空中、水域构筑违法建筑或障碍物,在净空区设置影响飞行或观察的障碍物,在军事行动区域饮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质,停水、停电、停气,用电波干扰军事通讯或军用计算机工作,阻止部队通过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负责排除障碍的有关人员明知有障碍而不加排除造成军事行动阻碍。不论其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会造成军事行动的阻碍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即为军队3人以上战斗组织的军事活动。既包括和平时期的战争准备活动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调配,预定战场如军事设施、工地的建设活动,军事训练及演习,平定叛乱、暴乱,实施戒严等,又包括战争时期的战争、战役及战斗等。如果所阻碍的不是上述军事行动,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以他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论处。

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当然,误认为是军人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阻碍的,应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先不知道是军事行动但后来知道仍加阻碍的,则应视为有本罪故意而可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维护个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对军队不满,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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