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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7:40 浏览:109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乔木林或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本款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J即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司法解释,

 

“数量较大”是指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是指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对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及其保护森林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足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

 

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较大”是指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是指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4)在林区内运输木材等。对上述犯罪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②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是指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分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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