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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7:35 浏览:1011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乔木林或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本款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J即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是指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是指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对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及其保护森林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足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

 

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较大”是指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是指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4)在林区内运输木材等。

 

对上述犯罪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是指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 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亲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 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分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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