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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7:11 浏览:350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类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损害是极难甚至根本无法补救的。消除这类废物的危害,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并耗费大量资金。在欧洲,处理一吨有毒有害废物约需花费一千美元,若送到非洲国家去处置,每吨仅需费用十美元。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将本国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外处置。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限制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污染转移之害,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全体代表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该《公约》。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公约》所指危险废物自外国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表达了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本款中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固体废物的活动。本款对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
其中,对只要实施了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的,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给一定范围内的环境造成短期内难以消除的恶劣影响,如污染了饮用水源,放射性废物的大量扩散,或者破坏了一定范围环境的生态平衡,使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形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私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列人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本款规定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犯罪行为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是指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没有列人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犯本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触犯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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