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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6:10 浏览:1129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二款),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这些测量标志,就会使有关数据资料失去准确性,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所以,有必要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国家对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为此,本法规定了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有重要意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犯罪、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犯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或者是国家建设和保护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予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将其破坏的,不能构成以上两个犯罪。所谓“破坏”,是指将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界桩涉及两国的领土范围问题,非经双方国家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不仅会危害我国的领土主权,而且可能引起国际纠纷,影响国家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国(边)境地区的正常管理秩序。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测绘单位在全国各地进行测绘工作所建设的地上、地下或者水上的各种测量标志物,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一、水准点的木质规标、钢质规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各种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根据本条规定,对故意破坏界桩、界碑犯罪和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当指出的是,破坏界碑、界桩罪,无论行为人破坏的界碑、界桩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是钢筋水泥浇铸的,还是一般的木桩,是根据条约埋设的,还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行为人破坏的必须是永久性的测量标志,如果破坏的是非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开挖河道、修建道路、铺设地下管道、建设房屋等临时设置的测量标志,则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这些测量标志,就会使有关数据资料失去准确性,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国家对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为此,本法规定了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有重要意义。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永久性测量标志。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毁坏公私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其原有作用的,就应视为破坏,构成犯罪。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精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进行。凡违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也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住在永久性测量标志附近地区的人,还是临时经过的过路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加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过失加以破坏的,就不能视作故意破坏,也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边的钢质觇标为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处分,如果原物能够复原的,可令其恢复原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过失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虽不构成本罪,却可构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窃回的钢质觇标如果价值很大,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窃回路边树立的钢质觇标是出于故意,是明知为他人之物而故意窃回,占为已有。有的也可视情节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本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分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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