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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5:58 浏览:94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犯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及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实践中一般是出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提供。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提供假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为,没有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以本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所谓“伪造”,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出入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乡证等。

  

本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出售”,是指出卖,即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人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返乡证等出人境证件非法出卖等等。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出卖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本条规定,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犯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向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分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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