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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3:58 浏览:1069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叛逃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的。这里所说的“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如国家机关出访的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进行公务活动或执行某项工作任务的人员等。对于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到境外学习读学位的,则不属于“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其中“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3.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行为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的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应按本条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即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本条第二款较第一款的规定有两点不同:

 

1.犯罪主体要宽一些,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主要是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秘密占很大比重的是科技、经济方面的秘密,而掌握这一部分国家秘密的人员,不一定全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同样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2.量刑上要更重一些。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亲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零九来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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