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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3:47 浏览:1069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背叛国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对背叛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背叛国家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即中国公民。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外国”,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行为人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和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勾结外国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手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这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无论是在暗中策划、信电往来秘密接触的阴谋阶段,还是已经将形成的计划付诸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官方性组织;“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性团体等;“境外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勾结,或者伙同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背叛国家行为往往要通过一些组织、个人进行,外国政府的活动也往往在一些民间组织及个人身份的掩护下进行。本款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及国际上政治斗争的特点。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中央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进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如策动武装政变、直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改变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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