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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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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4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答辩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 2021-11-29 117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有何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因收养关系是经登记成立的,故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由收养人住所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管辖。 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申请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收养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的,准予解除,收回收养证书,发给解除收养证书。当事人办理解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时,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期限是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应从法律文件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物证、书证?物证、书证的区别是什么?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是

  • 2021-11-29 109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物权凭证?

    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 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

  • 2021-11-29 113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混同?

    混同即债权利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即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客观上造成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混同即债权利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法定抵消?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根据这一规定,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依据在于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否则抵销就缺乏依据。 (2)双方的债务均已

  • 2021-11-29 115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之所以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其行为是代表行为,而不只是是代理行为。代表行为有包括三个条件: 1、具有代表身份,即公司产生并经工商登记公示; 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为公司利益而从事各种行为的; 3、在授权范围内,即不能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行为由公司负责,否则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

  • 2021-11-29 123 人看过[民事诉讼]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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