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意义,学习民事诉讼流程,熟悉民事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民事诉讼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民事诉讼] 工伤索赔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民事诉讼]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 2021-11-29 121 人看过[民事诉讼] 工伤复查鉴定等级与原伤残等级不同的处理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致残等级高于原致残等级,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作调整?   原致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原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民事诉讼]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民事诉讼]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 - 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民事诉讼] 居安思危催款兵法(十七)

    治国安邦,要在国泰民安时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危机;领兵打仗,要在胜利时想到可能遭遇的失败;企业经营,要在盈利时想到可能的亏损。同样,借款给别人,要考虑到对方的偿还能力是否能够按时足额还债。 安与危、胜与负、治与乱、盈利亏是生活、战争和经济活动中经常存在的矛盾。运用这一兵法的关键有以下方面。 一、保持头脑冷静 二、善于预测危机 总而言之,催款者“宜未

  • 2021-11-29 119 人看过[民事诉讼] 居住证过期怎么办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民事诉讼] 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这一规定说明,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

  • 2021-11-29 128 人看过[民事诉讼] 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