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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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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够进行诉讼活动吗?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就不具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

  • 2021-11-29 133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如何进行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诉讼,精神病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诉讼,精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如何进行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诉讼,精神病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代为诉讼。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如何进行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般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婚不能收养中国孤儿

    中国政府去年底修改收养法,对收养中国孤儿的家庭提出严格的条件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性取向、健康,甚至体重,均有严格限制。新例将在今年5月正式施行。 根据新法例,收养家庭除了要结婚超过2年,父母的年龄也必须介乎30岁至50岁之间;有离婚纪录者,新的婚姻必须已持续5年以上才能申请收养;换句话说,未婚人士将被排除在收养人之外。此外,痴肥、肢体残障、颜面受损、或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期货案件审判财产保全和执行

    (一)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的保全问题当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小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余额,也就是出现相应的差额时,客户的正常出金要求无法得到实现,客户通常会采取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方式,占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客户没有持仓或者持仓量很小,当保证金出现负数时说明客户的保证金被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占用了,这样就会导致客户的保证金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2021-11-29 138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有的放矢催款兵法(二十三)

    人们在从事某一项事业之时,应瞄准 一个明确的目标,有放矢,如此才能有所成就。在催款清欠工作中,应该确定债务目标,采用便捷、有效的方式(如公函、电话、电报催讨),从而避免目标不清、浪费精力。 “有的放矢催款兵法”是指债权我主要通过向确定的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的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的清结债务的目的。 概而言知,“有和放矢催款法”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有残疾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收养人安排收养对象。对有其他残疾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能自理、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收养对象。

  • 2021-11-29 152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最高法: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已于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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