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经济常识 >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意义,学习劳动争议流程,熟悉劳动争议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劳动争议专栏。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司法鉴定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经济法规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05 人看过[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的提法不同,应如何辨别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由于《办案规则》是依据《条例》制定的,所以《办案规则》第14条的规定是对《条例》第25条规定的具体化。结合《办案规则》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 2021-11-29 98 人看过[劳动争议] “未婚先孕”单位能否接触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

  • 2021-11-29 100 人看过[劳动争议] “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 2021-11-29 103 人看过[劳动争议] “明码标价”加班费 低于法定属无效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该法第44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劳动争议] “恢复原工资待遇”如何操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说明了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劳动争议] “恢复原工资待遇”如何操作

    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说明了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 2021-11-29 111 人看过[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适用于怀孕妇女吗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适用于怀孕妇女吗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届满,劳动

  • 2021-11-29 99 人看过[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认定

    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

  • 2021-11-29 99 人看过[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