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经济常识 > 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经济法规的意义,学习经济法规流程,熟悉经济法规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经济法规专栏。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司法鉴定
消费权益
知识产权
经济法规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经济法规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法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   颁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8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法规] 订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

  • 2021-11-29 125 人看过[经济法规]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

  • 2021-11-29 145 人看过[经济法规] 警惕八种网络侵权行为

    1、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BBS)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 2、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的文章下载并制成光盘,随同书籍或杂志卖出。 3、图文框连接。如打开某网页时,跳出另一网页将其覆盖。此举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 4、FTP文件传输系统。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或超越授权

  • 2021-11-29 143 人看过[经济法规] 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

  • 2021-11-29 141 人看过[经济法规] 规定股票上市申请人公告上市报告文件的法律意义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活动,完善和健全股票上市公告制度,对于证券交易所已确定安排上市的股票,该公司的重要信息,应当无遗漏地予以披露,以充分公开与该上市股票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情况,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占据充分的材料作出合乎理性的投资决策,防止对投资者进行欺骗。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法规] 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哪些?

    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 2021-11-29 129 人看过[经济法规] 被拖方的主要权利

    1、被拖航权。 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按合同约定的拖航条件提供拖航服务,完成拖航作业,在目的地交付被拖物。 2、合同解除权。 根据《海商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在起拖前或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预付拖航费的返还请求权。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法规] 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交被拖物并保证其处于适拖状态。 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配合拖轮作业,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在拖航作业过程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拖轮必要的配合,随时将被拖物的情况告知拖轮船长

  • 2021-11-29 117 人看过[经济法规] 行使第一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