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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3:31 浏览:131


1、提交被拖物并保证其处于适拖状态。


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配合拖轮作业,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在拖航作业过程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拖轮必要的配合,随时将被拖物的情况告知拖轮船长。


3、保证港口的安全。


被拖方应当保证起拖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安全,包括在地理条件上和政治条件上的安全。


4、接受被拖物。


被拖方或其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在被拖物到达目的港被拖方指定的地方一定时间内接受被拖物,如果被拖方或其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被拖物,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向承拖方支付滞期费直至拖轮解拖为止。


5、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被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或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拖航费。如果由于被拖方的原因,造成起拖地起拖延误、目的地解拖延误和航行中的时间延误,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或其他额外赔偿费用。被拖物的一切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税款、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以及与被拖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必要的辅助拖轮服务费等,均应由被拖方支付。

分类: 经济常识 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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