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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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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管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在符合国内法对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二条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2021-11-29 116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情况下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情况下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

  • 2021-11-29 115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2021-11-29 127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必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了解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证实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绝,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说,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都是违法的。哪些属

  • 2021-11-29 123 人看过[行政诉讼] 哪些事项必须走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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